(一) 概要
2018年2月4日,中国商务部宣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这是史上首次由商务部自主发起双反调查。2018年4月17日,商务部发布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决定自4月1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高粱产品也在中方应对301措施而加征关税的商品清单上。
1. 发起双反调查
2月4日,商务部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和《反补贴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自主决定立案调查。商务部认为美国存在倾销行为和补贴行为,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反倾销条例》第3条规定),还接受了美国政府的补贴(《反补贴条例》第3条规定)。商务部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七至八条和《反补贴条例》第七至八条分析了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①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②价格持续下降;③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抑制,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有关经济指标呈恶化趋势;④美国高粱产量巨大,库存增加,2013年以来美国高粱出口数量占其产量比例均在50%以上。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且自美国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和实质损害威胁存在因果关系。
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和补贴调查期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
对此,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表示[1],由调查机关依职权自主发起调查,中国相关法律有类似规定,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也有此种做法。由于中国高粱产业集中度低、种植户数量众多,产业难以准备必要的申请文件,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自身掌握的初步证据自主对美高粱发起此次调查。我们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正当程序权利。必须指出,中美是世界前两大经济体,两国互为重要的贸易伙伴,合作共赢是中美经贸关系的本质,中美经贸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中方愿与美方在相互尊重、平等互利基础上,通过对话协商妥善处理经贸摩擦。
2. 反倾销调查作出初裁
4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38号公告,裁定自2018年4月1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时,应依据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保证金比率(178.6%)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10079000项下。初裁后,商务部将继续对本案进行调查并作出最终裁定。商务部将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正当程序权利。
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局长王贺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针对几个问题进行回答:
(1)该举措是否是中国对美系列贸易保护举措的回击。他认为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第30条和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7.3条,在立案60天后,调查机关有权作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措施。本案于2018年2月4日立案,4月17日作出初裁,符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注:《反倾销条例》30条第2款和《反倾销协议》都规定:自反倾销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不得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立案后,调查机关通过发放问卷、听取评论意见、走访高粱主产区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并作出了客观裁决。初步调查结果显示,美国高粱对中国市场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高,严重冲击中国国内高粱市场。美国高粱对中国出口数量急剧增长,从2013年的31.7万吨增加至2017年的475.8万吨,增长14倍。与此同时,美国高粱对中国出口价格由2013年290美元/吨下降至2017年200美元/吨,下降31%。由此导致中国高粱价格下滑,中国高粱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美国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继续参与后续调查程序,表达自己的主张和关注。调查机关将严格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规则,保障各利害关系方的正当程序权利,公开透明进行调查,客观公正作出裁决。
中国始终反对贸易救济措施的滥用,主张严格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和中国相关法律开展贸易救济调查。中方愿与美方通过扩大合作,缩小贸易领域的分歧,共同维护中美经贸合作的大局。
(2)美国公司倾销幅度为何均为一个幅度且幅度较高。王贺军指出,立案后,美国公司均未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答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1条和《反倾销协议》第6.8条,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调查机关查阅并分析了美国农业部以及相关机构的网站、公开获得的产业信息、公开的刊物和研究报告、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等,调查机关根据可获得的事实和最佳信息计算出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这种做法符合中国法律和世贸组织规则,旨在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维护正常的贸易和竞争秩序。(注:《反倾销条例》第21条和《反倾销协议》6.8条都规定,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3)为什么本次仅公布反倾销初步裁定。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是两起案件,调查程序和涉案主体都有所不同。如反倾销调查的是涉案企业价格歧视行为。反补贴则需要调查涉案国所涉补贴的存在、金额和性质。因此这两起案件虽然涉及同一产品,在同一时间立案,但初裁时间会根据各自调查进度有所不同。调查机关在完成反补贴初步调查结果后会依法依规公布裁定。
(4)商务部自主发起的案件有什么考虑。根据世贸组织相关规则,发起反倾销调查有两种情形,一是应相关产业申请发起调查;二是由调查机关依职权自主发起调查。中国相关法律也有类似规定。世贸组织其他成员也有此种做法。由于中国高粱产业集中度低、种植户数量众多,产业难以准备必要的申请文件,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根据自身掌握的初步证据自主对美高粱发起此次调查。
3. 美国反应
美国贸易代表USTR发言人Emily Davis在声明中表示可能向WTO起诉,白宫新闻副秘书Lindsay Walters称:“总统明确表示中国的非法贸易行为是不可接受的,包括对美国高粱的不公平对待。”[2]
(二) 措施原文与法条
1. 反倾销条例
2. 反补贴条例
3. 措施原文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2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13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布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高粱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
(2018年4月18日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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